首页   ·   教学   ·   学位   ·   学位分委员会   ·   正文

复旦大学智能工程科学与技术分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20-01-10浏览量:41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复旦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和《复旦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订。本章程制订的目的在于提智能工程科学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的工作效率,明确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有关研究生招生选拔、培养及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第二条  分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原则上由人才培养经验丰富、人才培养成效明显的教授担任。

第三条  分委员会的任期与复旦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建议主席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配备秘书2 人,一般由工程与应用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研院)与类脑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类脑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

第三章  

   第四条  有关研究生的招生与选拔:

A.指导工研院与类脑院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的开展;

B.确定工研院与类脑院报考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审批工研院与类脑院的硕士学位课程主考人和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C.审批工研院与类脑院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

     第五条  有关研究生的培养中:

D.制订、修订工研院与类脑院的研究生招生选拔、培养及课程建设、学位授予要求等方案;

E.指导、推荐工研院与类脑院的研究生申报学校及国家级博士、硕士研究生科研资助;
    F.工研院与类脑院的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硕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的规划、初审;
    G.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年度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冠名奖学金;
    H.推荐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I. 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第六条  有关工研院与类脑院研究生的答辩组织与学位授予:

J.审批工研院与类脑院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K.提出是否授予工研院与类脑院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L.审查工研院与类脑院的科学硕士、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名单;
M.做出授予工研院与类脑院的科学硕士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N.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   有关工研院与类脑院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选聘:

O.制订、修订工研院与类脑院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遴选、评定方案;
    P.遴选、评定工研院与类脑院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Q.选聘指导工研院与类脑院的博士生、硕士生的兼职导师。

     第八条   其中第B、C、E、G、H、I、J、L 项在分委员会闭会期间,可授权主席、副主席或分管副院长履行。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不能参会,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会议必须提前5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并提前一天再行电话或邮件通知与确认。

第十条  工研院与类脑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秘书应与分委员会主席等充分沟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按授予工研院与类脑院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审核名单;按研究生课程成绩及科研表现提出奖学金建议名单等。

第十一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或副主席)请假;若需要委托参会委员代行投票的,亦须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或副主席)报告,获同意后,被委托委员方可代行投票表决权。每位参会委员至多接受一位请假委员的委托。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一般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并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智能工程科学与技术分委员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从2019 年8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