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发挥研究院实验科研平台及党政管理等辅助岗位的育人功能,根据学校奖助工作实施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院设立研究生助学成才岗位,聘请部分研究生担任各实验平台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助理,根据其参与管理与服务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助学成才岗位的设置在每学期开学初由研究院统筹人力资源规划,根据各中心或部门提交的岗位需求,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经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发布,一般可分为科研辅助、教学辅助、学工辅助、党政辅助等岗位类别。
第四条 助学成才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配备指导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助学成才岗位须征得导师的书面同意,并通过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限制申请助学成才岗位:课程考试出现不及格的,一个学期内不得申请助学成才岗位;受到校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助学成才岗位。
第七条 同一学期每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助学成才岗位。
第八条 助学成才岗位人员应遵照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设岗部门与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实行试用制度。助学成才岗位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指导教师和设岗部门决定是否正式聘用。未被正式聘用的助学成才申请者,根据其工作情况予以发放相应的津贴。
第十条 助学岗位成才人员有以下情况,设岗部门可予以解聘:
(1)经过培训和指导仍然达不到岗位要求的。
(2)工作明显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3)违反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
(4)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助学成才工作行为的。
第十一条 助学成才岗位人员辞任的,应提前两周向设岗部门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离任时间,并报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助学成才岗位考核制度。设岗部门每学期结束前对助学成才岗位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态度和绩效等给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期不得申请助学成才岗位。
第十三条 实行评优表彰制度。根据设岗部门评定意见,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助学成才岗位人员,并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最多发放五个月的津贴,前四个月的月津贴按月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结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和发放。
第十五条 助学成才岗位人员单位时间的工作津贴不低于学校设置助管岗位的标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半天。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