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神经科学与类脑智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5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重点实验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实验室设置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一名,负责协助处理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六条 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

第六条 审批重点实验室开发课题基金指南的发布,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七条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

第九条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各种工作

第十条 参与实验室的人才培养,指导制订人才梯队建设培养计划;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每年进行一次课题基金评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实验室在遇到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情况创造条件。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各项实验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3)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4)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使用药品。易燃易爆、强腐蚀药剂,按类分档保存,不与常规药剂混同保存;剧毒药品、贵重药品和材料,专人专柜保存,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期终检查一次。

5)实验室使用电加热器具,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

6)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7)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公安处、资产管理处报告。

8)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害气体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理。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

2)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重点实验室整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及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项目任务书的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由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交设备处招标购买。

3)仪器设备按性质分类归口管理。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建立明细账、卡,每学年核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4)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仪器设备的申请、领用、变动和日常管理。

5)未经实验室同意,任何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人员调离,必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缴清所借物品。

6)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填写《自制仪器设备档案卡》,经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后,验收入帐。

7)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在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使用、保养中,高、中级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对中、初级人员的指导工作,共同保障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8)要按照《复旦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填写实验设备验收表。

9)仪器设备的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报废和改造等,必须经资产管理处严格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需报学校主管审批。

10)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对外协作,开展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11)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由管理人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提交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简单的维修由管理人负责,复杂的维修由实验中心组织力量进行。管理人员维修仪器设备工作记入业务档案,酌情计算工作量。